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 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 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六)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